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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司法清廉和司法公正而言,需要完善的制度很多,其中之一是完善我们的陪审制度。
可是,我被关押在安元鼎的黑监狱里,都在你们管辖区啊?戴月权问,不找你们找谁?跟以往一样,依然没有答复。在护送部,特保加上司机有200人左右。
因此在行动之前,安元鼎一般先给客户打个电话,对方说要强制的话,特保们便动手了。自2007年9月至2009年10月止,戴月权先后共被关押三次合计16天。对于强制费的解释是:将访民接到安元鼎指挥中心的时候,访民身上的包和物,以及所有东西都要安检一遍。不得有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等行为。: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北京安元鼎立安全防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料》。
三个月前,保安基地停掉了,因为被人举报,公司决定不做这项业务了。撤掉了驻京办,撤不掉驻京办的需求。2010年1月15日,辩护律师再次会见李庄,李庄坚称无罪。
这一信息公布的确像投下一颗重磅炸弹。一旦有了打击律师以儆效尤、以排除律师对打黑除恶运动中难免存在的程序问题指手画脚、品头论足、横加指责的需要,就有个别律师要成为替罪羊了。尽管刑事辩护的代理合同是一个民事合同,尽管李庄有权与当事人协商解除这一合同,但是重庆方面有权不准许其解除合同,所以解除委托的手续最后也没有签成。既作为纯粹证人,又公然加以拘押,在拘押中迫使其为李庄有罪作证,这是公然违法。
一般说来,利益所系,友情所系,人伦所系,这两类人员是最不可能成为控方证人的,但现在都成了控方证人。谁能想象,二十一世纪依法治国的中国竟然还会出现眨眼门。
如果仅仅凭这样的口供或证言就能定罪的话,天下就没有无罪之人了。这距拘留(12日)和批捕(13日)的时间仅仅是5天和4天。法庭审判如果不辩法律和犯罪事实,去扯与此无关的道德人格问题,那么只能是叫急不择言、狗急跳墙了。我们不妨把李庄被指控的这四条(先假设李庄真的有这些行为)与刑法条文所指三种行为做一个对照。
另一方面,重庆公检法也在耍弄雕虫小技。我们就以这一法条为标准,对照分析一下李庄的行为。没有一个证人愿意出庭作证也没有关系。好了,我们就按照官方公布的这些过程来计量一下李庄案里的特别速度。
因为有报道说,李庄第一次会见龚刚模时就因反对警方违法监视会见而与警员发生激烈争吵,这当然让处在打黑战役中的重庆警方感到恼火。这就是重庆方面给我们展现的战役式或运动式执法。
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不得少于几天,但总不至于会认同把一个已经引起全国乃至国际关注的重要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从一个半月缩短为一天吧?这符合立法的本意吗?我们的执法司法机关能这样借口国家法律没有做最低期限的规定而玩弄法律吗?对于公安机关移送来的卷帙浩繁的案卷,总该存放几天表示时间上有可能审查过吧?第五,从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一审宣判,仅仅20天。这样的判决只会促使更多的人弃传统人伦道德如敝屣,只会鼓励人们象反右文革一般大义灭亲,鼓励出现师生、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之间互相检举揭发、划清界限甚至骨肉相残。
(4)李庄要施加影响以产生或改变证据是有一定根据的。从两审开庭过程看,至少有三个方面非常典型地体现了这种戏剧性。这就是他们两人都作为李庄案的同案犯被拘押,但都没有被起诉,且都号称很早都取保候审出来了自由了,但又对辩方律师坚决失踪了的根本原因。最为让人捧腹大笑的是,当律师陈有西问他:李庄想叫你为龚刚模作证,你同意了没有?龚云飞竟然问道:哪个龚刚模?这一不可思议的答复,引得哄堂大笑。这些报道披露的李庄作恶事实主要是以下数端:(1)向龚刚模传授五招翻身秘术,教唆翻供,伪造证据,妨碍作证。一、导言北京律师李庄妨碍作证案,就像一幕跌宕起伏、变幻莫测、令人头晕目眩的话剧,终于落下了帷幕——至少从法律上讲是如此。
(3)声称要组织跨区捞人队收钱捞人(即运用潜规则帮被告脱罪)。如果说黑恶势力的头子举报律师教唆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装聋作哑、不闻不问,只要涉及到律师的事,我们一概不管,一概豁免,那不就成无政府主义了吗?不就无法无天了吗?重庆市能这样吗?那中国的法律何在呢?按中国的法律来处理一个律师,怎么就引起这么多人大惊小怪呢?我们也感觉到很纳闷。
革命的阶级是这样,反革命的阶级也是这样。随后,李庄被两名法警按住,拖离法庭。
从一审的张狂自辩、否认指控,到二审一出庭就宣布认罪、乖如绵羊,这一戏剧性的变化,让全国所有观众跌破眼镜。律师在办案中发现公检法程序违法问题,不能提出质疑,否则就是妨碍司法、教唆伪证,就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
因为李庄案的程序违法太明显了,所以有法律知识背景的人们就忍不住要批评。这些事实很有矛盾,很让人生疑。仅从办案策略来讲,此举太有杀伤力了:连最亲密的助手都证实你有犯罪行为,看你还怎么狡辩?这样一来,你的案件当然就是铁案了。古今法律史特别是文革专案组办案史告诉我们,一旦指为同案犯,一旦身陷囹圄,还有什么事情做不到呢——在作为同案犯被判刑和作为证人证明李庄有罪(实为检举立功)之间,你自己选择吧。
这样做,就是为了尊重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伦理底线,就是为了防止办案官吏强人所难逼人悖逆人情伦理、伤害善良风俗——伦理或风俗是不是正当和善良,绝非仅仅以政府治安秩序需要为标准。在本案中,马晓军与李庄共同接受龚刚模委托出任辩护人。
关于李庄案,在官方制造革命的舆论以外,谁还敢制造舆论,特别是批评官方违法,就多少涉嫌反革命的阶级也是这样了。尽管后来重庆方面反复声明否认有任何认罪交易存在,但人民宁可相信有交易,只是穿帮了而已。
因为,他们的证词与龚刚模的检举一样对李庄最有杀伤力,所以最为当局所急需。李庄案之所以会在中国法制史上留下一笔,很大程度上就因为这个眨眼门。
其实,薄书记说出的正是我们大家的共同感觉。所以,妨碍、妨害、伤害云云,都是要求有实际损害行为或结果的出现才能实际受制裁的。我们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谋妨碍司法罪、谋伪证罪(就象古代中国十恶中的谋反、谋叛、谋大逆一样以谋为罪),那么就不能仅仅因为设想、设计、图谋、准备伪证的行为而定罪判刑。但在有明显刑讯迹象时若视而不见,不眨眼或不提醒其抛开恐惧说出真相,那就是律师的严重渎职。
判决书认定:录像作为视听资料虽然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但媒体从业人员不具备收集刑事诉讼证据的主体资格。这是一个公众关注度创造了空前纪录的案件。
在一审开庭时,当李庄的辩护律师陈有西、高子程要求释放证人马晓军时,检方的答复是他有另案在身,也就是说他不只是证人,还是另一个案件的被告。其次是重庆打黑暴风骤雨,色情营业纷纷落荒而逃,关门避风,哪个色情场所还敢继续营业呀?是谁在背后支持呀?该场所(企业)既已涉嫌犯罪,早该依法查处,怎么还不敢公布其宾馆名称呀?为何在晚报公布的照片上还对该商家标牌实行马赛克处理呀?难道还要保护涉嫌犯罪的企业的隐私权?第三,晚报还公布了李庄嫖娼被抓的现场照片,细心的网民发现,这张似乎是将抓获的嫖娼人员押上警车的照片中,除了疑似李庄的男子和另一男子系以浴巾裹身以外,其他车内车外的人竟然是穿衬衫、T恤衫的。
任何一个事情不可能100%。第三,从逻辑上讲,龚刚模的证词是矛盾的。